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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.《法哲学原理》: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著
〔德国〕弗里德里希·黑格尔著
【作者简介】
弗里德里希·黑格尔(1770~1831年),德国古典哲学大师,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。黑格尔出生于德国西南部的斯图加特城的一个官僚家庭。他从小聪明好学,成绩优秀;1788年进入图宾根大学神学院,前两年学神学,后三年攻哲学,1793年毕业。大学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后,黑格尔先后在瑞士和德国任家庭教师多年;在此期间,他系统研究谢林·费尔特的著作。1801年,黑格尔取得了耶拿大学编外讲师资格,1805年靠歌德的帮助升为副教授。这时,他开始撰写《精神现象学》,并于1806年在普法耶拿大战前夕匆匆完稿,携稿外出逃避战祸。由于战争,大学停课,1807年,他只好去班堡当了一段时间的报纸编辑。
从1806年到1816年,黑格尔当纽伦贝格一所文科中学的校长,在这期间写成了《逻辑学》这一主要著作。1816年秋,黑格尔去海岱大学任哲学教授。在那里著写并出版了他那部著名的《哲学全书纲要》。这部书使他名声大震,1818年应普鲁士政府的聘请,担任柏林大学教授,成为官方哲学家。在柏林大学期间,他的研究进一步从宗教哲学、伦理学拓展到历史哲学、美学、法学等领域。并于1821年出版了他的那本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《法哲学原理》,这也是他法律思想的代表作。黑格尔以自己渊博的知识,庞大的理论体系,使自己的学术影响远远地超出了德国。他还担任大学评议会委员,并于1830年,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。1831年11月14日,黑格尔因患霍乱在柏林去世。
他的主要著作有:《精神现象学》、《逻辑学》、《自然哲学》、《精神哲学》。
【内容精要】
法律是理性的产物。法的出发点是意志,而意志是自由的,因而,法的领域是精神的领域,是自由的领域,自由意志是法的核心和本质。作为意志自由的法,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,在这个过程中先后经过三个阶段,即抽象法、道德与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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